政策解讀之六:個人賬戶安全須知
時間:2019-03-03
《通知》要求各銀行和支付機構等單位加強賬戶實名製、阻斷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資金轉移的主要通道、加強個人支付信息安全保護、建立個人資金保護長效機製等方麵采取有效措施,築牢金融業支付結算安全防線。下麵小編再次為大家解讀《通知》中與個人賬戶安全息息相關的重點條款。
1、一個人在同家銀行隻能開一個 I 類賬戶
為了有效遏製買賣賬戶和假冒開戶的行為,12月1日起,個人賬戶將分為 I、II、III 三個類別。如果要再開新戶,隻能選擇 Ⅱ 類戶或 Ⅲ 類戶。新通知發布起三個月內,同行取現、轉賬等免收手續費。
I 類戶是全功能賬戶,使用範圍和金額不受限製,可辦理轉賬、養老金、公積金等各類業務;
II 類戶需與 I 類戶綁定,資金來源於 I ,主要是辦理存款、購買投資理財產品、消費繳費等業務;
III 類戶主要用於網絡支付,隻能開設一個。
央行新規規定,自2016年12月1日起,個人在同一家銀行已經開立Ⅰ類戶的,不再新開Ⅰ類戶,隻能開立Ⅱ、Ⅲ類戶。個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經開立的Ⅰ類戶不受此次規定影響,仍然保持正常使用。事實上,目前絕大多數個人儲戶在同一家銀行隻有一個Ⅰ類賬戶。
2、向他人轉賬 24 小時後到賬
通知明確,自12月1日起,個人通過銀行自助櫃員機向非同名賬戶轉賬的,資金24小時後到賬。
此外,為最大限度阻斷詐騙分子誘導受害人進行資金轉賬和贓款變現,自12月1日起,除向本人同行賬戶轉賬外,個人通過自助櫃員機轉賬的,發卡行在受理24小時後辦理資金轉賬,個人在24小時內可以向發卡行申請撤銷轉賬。
3、支付賬戶轉賬要限製轉賬筆數
《通知》對支付機構的個人支付賬戶進行了約束。與對銀行的要求類似,自12月1日起,非銀行支付機構為個人開立支付賬戶的,同一個人在同一家支付機構隻能開立一個全功能支付賬戶。同時要求,支付機構自12月1日起,在為單位和個人開立支付賬戶時,應當與單位和個人簽訂協議,約定支付賬戶與支付賬戶、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日累計轉賬限額和筆數,超出限額和筆數的,不得再辦理轉賬業務。
4、賬戶6個月內無活動將暫停使用
通知要求,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賬戶交易活動監測,對開戶之日起6個ge月yue內nei無wu交jiao易yi記ji錄lu的de賬zhang戶hu,銀yin行xing應ying當dang暫zan停ting其qi非fei櫃gui麵mian業ye務wu,支zhi付fu機ji構gou應ying當dang暫zan停ting其qi所suo有you業ye務wu,銀yin行xing和he支zhi付fu機ji構gou向xiang單dan位wei和he個ge人ren重zhong新xin核he實shi身shen份fen後hou,可ke以yi恢hui複fu其qi業ye務wu。
5、個人網銀轉賬超30萬,需再次確認
新規要求,除向本人同行賬戶轉賬外,銀行為個人辦理非櫃麵轉賬業務,單日累計金額超過5萬元的,應當采用數字證書或者電子簽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驗證方式。
單位、個人銀行賬戶非櫃麵轉賬單日累計金額分別超過100萬元、30萬元的,銀行應當進行大額交易提醒,單位、個人確認後方可轉賬。
6、同一手機號對應同一身份證
身(shen)份(fen)證(zheng)號(hao)碼(ma)與(yu)聯(lian)係(xi)電(dian)話(hua)號(hao)碼(ma)一(yi)一(yi)對(dui)應(ying)。針(zhen)對(dui)同(tong)一(yi)電(dian)話(hua)對(dui)應(ying)多(duo)個(ge)賬(zhang)戶(hu)的(de)情(qing)況(kuang),銀(yin)行(xing)與(yu)支(zhi)付(fu)機(ji)構(gou)需(xu)要(yao)與(yu)當(dang)事(shi)人(ren)進(jin)行(xing)確(que)認(ren)。對(dui)於(yu)未(wei)成(cheng)年(nian)人(ren)或(huo)老(lao)年(nian)人(ren)使(shi)用(yong)成(cheng)年(nian)人(ren)預(yu)留(liu)手(shou)機(ji)號(hao)的(de)情(qing)況(kuang),由(you)當(dang)事(shi)人(ren)出(chu)具(ju)說(shuo)明(ming)後(hou)可(ke)保(bao)持(chi)不(bu)變(bian)。這(zhe)一(yi)規(gui)定(ding)主(zhu)要(yao)是(shi)防(fang)止(zhi)不(bu)法(fa)分(fen)子(zi)以(yi)同(tong)一(yi)手(shou)機(ji)號(hao)操(cao)縱(zong)多(duo)個(ge)銀(yin)行(xing)賬(zhang)戶(hu)。
7、買賣賬戶、假冒開戶將麵臨嚴重處罰
根據新規,買賣賬戶、假冒開戶的將麵臨嚴重處罰:5年內停止其銀行賬戶非櫃麵業務、支付賬戶所有業務,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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